营销推广规范

违法行为
营销合作伙伴在进行业务推广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的,立即终止与该营销合作伙伴所有业务的合作关系,各项业务未结算推广费用将不予结算。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违规行为
营销合作伙伴在进行业务推广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终止该营销合作伙伴在该项业务上的合作关系,视情节严重程度部分结算或不予结算。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号码捆绑行为:批量使用移动手机号码,模拟客户行为,通过第三方操作公司或其他途径,对中国移动数据及信息业务互联网营销管理平台营销产品进行订购关系捆绑,蓄意增加营销客户数据、获取合作收益的违规操作方式。
刷卡套利行为:批量利用移动手机卡,通过网站,模拟客户行为,对中国移动数据及信息业务互联网营销管理平台营销产品进行注册、登录、活跃等操作,蓄意增加营销客户数据、获取合作收益的违规操作方式。
恶意营销行为:营销合作伙伴在合作推广期间,恶意在非法网站上投放广告或开展营销活动的操作行为;
恶意攻击行为:营销合作伙伴攻击中国移动数据及信息业务营销管理平台或管理系统,导致系统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或者利用系统漏洞损害中国移动或中国移动客户的利益;
虚假营销行为:夸大产品功能,擅自修改产品主要标识、名称、功能说明等内容,隐藏或擅自修改产品资费说明,发布虚假活动消息,误导客户使用的操作行为。
非法跳转页面行为:营销合作伙伴在合作推广期间,利用其它与业务无关的营销活动的图片或者文字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进入在业务的推广页面,或者客户进入业务推广页面后页面跳转到了与业务无关的其他营销活动页面;
伪造身份行为:营销合作伙伴在合作推广期间,当以参与者身份提供服务时,冒充他人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其职员),讹称自有营销合作伙伴与某人/某实体有关联,或以其它方式作出有关失实陈述,伪造信头、操控标识等,以掩饰或混淆推广的业务内容来源的欺诈行为。
侵犯移动品牌行为:营销合作伙伴擅自利用中国移动品牌误导客户。
适用范围
本规范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已经开展 “中国移动自有商用数据及信息业务互联网营销”全网营销合作伙伴和各省公司推荐营销合作伙伴。希望各营销合作伙伴规范认真遵守,规范自身行为,创造最佳业绩。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将严格按照此行为规范进行处理,谨请各位合作伙伴按照规定开展推广和营销活动。